关于缴纳家属区取暖费的通知
各单位:
分院财务将从4月份职工工资总额中扣除2014-2015年度家属区取暖费用,有关事项如下:
1、取暖时间:2014年11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共计120天。
2、计算标准:120天×0.18元/天×房屋实用面积。
特此通知。
洛阳分院财务处
二O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