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缴纳取暖费及物业管理费的通知
各单位:
因分院部分职工对外出租的房屋取暖费及物业管理费与租户之间收取费用不明确,财务部门不能及时收取费用。现对两个家属院对外出租房的取暖费及物业管理费从2015年开始,收缴方式调整如下:
1.对出租房屋,取暖费及物业管理费,分院财务部门仍从户主工资中扣除。
2.对已出售房屋,分院财务部门将名单提供给家属院门卫,由门卫代为收取。
3.对已出租或出售房屋的户主,请与财务28057联系确认。
特此通知。
分院办公室
201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