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分院关于公务卡管理使用的通知
各单位:
分院拟定从2013年1月1日启用公务卡结算业务,结合分院的实际情况,现将公务卡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公务卡的使用范围:主要适用于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
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办公费及日常零星购买支出等;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凡不能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的,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二、公务卡使用须知: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差旅、会议、接待、购买等公务支出结算时,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划卡结算,并取得与经济业务一致的正式发票和公务卡消费单等财务报销凭证;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下列情况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在县级及县级以上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下的公务支出;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三、公务卡报销业务的办理: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各项公务
支出,必须在下月20号前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但12月份发生的公务支出必须在当月20号前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按财务部门的要求填写费用报销单,并附正式发票及公务卡消费单等财务报销凭证,并按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进行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财务人员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卡号、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审核确认后给予报销;财务人员在每月25号的前三个工作日内,对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统一按规定办理报销现金的还款手续,编制“还款明细表”及“还款汇总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将“还款明细表”及“还款汇总表”提交发卡银行,通知发卡银行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用公务卡消费的不符合财务报销的费用,一律视为个人消费行为,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四、公务卡的管理: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公务卡遗失或损毁,持卡人应自行到发卡银行申请补办,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持卡人应在财务部门规定期间内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调动、退休、辞职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交停止使用公务卡申请,财务部门按规定清理公务卡的债权债务,并到银行办理停止使用手续。
五、公务卡启用时间:公务卡从2013年1月1日起启用,启用后持卡人用于公务卡范围内的公务支出,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业务。对公务卡的管理使用如有疑问,拨打分院财务处28057电话咨询。
各部门如需要补充办理公务卡的人员,请与12月25日前到财务处领取公务卡申请表,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由财务处统一补办。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