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一○年度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申报摸底的通知
各分院、二级学院、公司、航站、中心、医院、厂、部、处、室、馆、局:
按照学院职称评审工作规范和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总体部署,现对2010年拟申报评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进行摸底。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除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外,目前在学院专业技术和科教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均可对照《民航飞行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目录》(以下简称《申报目录》),并按相应条件申报。
二、申报基本条件
(一)飞行教师申报评审民航飞行技术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民航人发[2004]150号文件(飞院人发[2004]28号文转发)执行;申报评审民航飞行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民航发[2008]86号文件(飞院人发[2008]48号文转发)执行。
(二)申报评审民用航空主体系列(含民航特有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绩成果要求分别按民航发[2008]87、88、89、90、91、92、93、94号文件(以上文件以飞院人发[2008]48号文转发)中有关条件执行。
(三)申报评审教育管理研究系列助理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按飞院职改[2007]2号文件执行。
(四)申报评审民用航空医学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民航人发[2009]16号文件(飞院人发[2009]15号文转发)执行。
(五)小学教师申报评审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按川人办发[2005]57号文件(飞院人发[2005]6号文转发)执行。
(六)其余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学院根据有关职改政策统一制定的评审申报条件执行。
(七)申报评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中,申报评审讲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班主任或学生辅导员工作经历。
三、有关说明及要求
(一)请申报人员上网仔细查询《申报目录》,准确填报申报类别、系列、学科(专业)等项目,对未列入《申报目录》的学科(专业),学院不予受理。
(二)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为取得该职务任职资格之日起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按满周年计算,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
跨专业技术系列调动的人员,在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其岗位变动前后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但在现岗位的工作年限须满一年及以上。
上级主管部门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各单位务必于5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学院职改办,逾期不再受理补报。
(四)飞行教师填写《申报评审飞行技术职务人员情况简表》,其他人员填写《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简表》或《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简表》。个人申报表格请按设定格式打印。
(五)任期内岗位工作业绩及学术科研成果认定截止时间为2010年8月31日,其中论文、论著(教材)等成果以出版社正式出版或科研项目已通过验收为准。
(六)各单位应认真审查核实个人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应严格把关,一律不得推荐。
各单位在推荐时应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注意征求专家、群众的意见,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对弄虚作假者学院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本年度及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学院职改办将按照民航局材料收取审核的规范要求,逐项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凡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七)申报评审助师级(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本人直接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推荐后,有关评审材料直接报学院职改办确认。
(八)现行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请参见校园网人事处主页,本次摸底文件及《申报目录》等材料请在人事处主页“职称管理”栏下载。
本通知由学院职改办负责解释,学院职改办联系电话:0838-5182004,电子邮箱:cafuczgb @cafuc.edu.cn。
附件: 1、《民航飞行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目录》
2、《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条件》(I-1、I-2、I-3-1、I-3-2)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人员汇总表》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